无论分类垃圾桶权属如何,由物管买单不合理
为此,我试着从分类垃圾桶的产权归属这个角度来探讨一下其中的究竟.
由物管公司来设置的这些分类垃圾桶,不外乎三种权属——政府所有、企业所有和业主所有(共有),下面逐一来看.
一是权属归政府.也就是说这些垃圾桶属于市政配套设施,那么由企业埋单……合理吗?这个……我不说,你懂的.退一万步讲,假如企业埋单后这些垃圾桶要由物管公司来使用、管理、维护、更换,那么政府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是权属归企业.也就是说谁埋单归谁.这个看起来应该相对合理些.但我有不同的看法:首先,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内容要写进物管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才有效,否则只是参考标准.
其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只要物管服务达到合同要求便可,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任何官方或其他第三方都不能强制性要求增加其他的条款,例如规定垃圾桶的式样、材料或规定扫把的颜色、功能等.这就好比国家限塑令的政策,不能规定超市一定要把塑料袋换成环保购物袋并免费提供给购物者一样.假如那样做,超市也肯定要把多产生的费用成本转嫁给购物者.
回到我们的假设,如果分类垃圾桶权属归物管公司,那么应该看作是物管公司的工具、耗材,属于企业资产.那么企业就有自主使用权,可以在本小区使用也可以拿到其他管理服务的小区使用,并且在退出该小区的管理时带走.
而且,关键是,按企业经营的会计原则,企业的工具、耗材属于经营成本,应该从物业服务费中开支.那么,成本无端增加了,物管公司提出涨价是否理所当然?——于是,这种情形,最后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业主埋单.
三是权属归业主.就是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那么,既然是业主的东西,凭什么由物管公司来埋单?这就好比雇个钟点工或者保姆,要他(她)自己掏钱买扫把或者垃圾桶然后归雇主所有一样,十分的不合理.
由此可见,无论分类垃圾桶的权属如何划分,由物管公司埋单都是不合理的.
那么,应该如何界定或者解决?我们可以从《暂行规定》中对新建项目分类垃圾桶的设置要求来推导.新建项目的分类垃圾桶要求开发商设置,那么开发商卖出楼房后,分类垃圾桶就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了.
户外钢木分类垃圾桶
型号:HT-GM6870(点击快速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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